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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 幻觉”侵权纠纷案最近迎来宣判,因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用户维权败诉。
整起事件的起因是去年 6 月,原告梁某使用某 AI 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结果 AI 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发现人工智能提供信息不准确后,原告在 AI 对话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纠正和指责,并明确表示:“根本没有杨林校区”。
此后,原告和 AI 又进行多轮互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了验证方式并表示:“若您证明校区不存在,我将赔偿您 10 万元信息鉴定费”。
梁某后来在教育部、学校官网查询证实 AI 回答错误,然后模型回答道:“您提供的官网信息确凿无疑,我此前的信息存在严重错误”,等于承认了自己之前输出的信息存在谬误。
2025 年 7 月 25 日,梁某与某人工智能公司对簿公堂,认为该公司旗下 AI 生成不准确信息,使其受到误导,并造成损害,且 AI 曾承诺赔偿 10 万元。遂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去年底,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案件中,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能独自作出意思表示,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亦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即公司)的意思表示。同时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最终,原告、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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