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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发文 加快建设校园视频监控系统
2017/12/29 作者:千家安防网 文章来源:千家安防网 

27日上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由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1个部门最新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据了解,治理方案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必要时可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

据介绍,治理方案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治理方案明确了四项预防举措,除了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外,方案还提出要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同时要通过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治理方案规范了处置程序、明确了惩戒措施。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申诉请求,可根据情况组织学校、家长、校外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治理方案明确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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